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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27號
債 權 人 蔡寶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勝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表明請求利息之依據(台端其餘請求已拋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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