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司促,14428,202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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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28號
債 權 人 劉翰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玫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本件究係對以勒生物科有限公司或蕭玫玲請求給付貨款?若係對蕭玫玲請求,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蕭玫玲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若係對以勒生物科有限公司請求,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並表明其法定代理人。

三、若本件更正債務人為以勒生物科有限公司,請提出其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107年度偵字第14124號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本件已向債務人催告給付及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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