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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28號
債 權 人 劉翰陵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蕭玫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並請釋明本件究係對以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或蕭玫玲請求給付貨款?若係對蕭玫玲請求,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蕭玫玲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若係對以勒生物科有限公司請求,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並表明其法定代理人。
又本件若更正債務人為以勒生物科有限公司,請提出其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另請提出107 年度偵字第14124 號文件影本,及本件已向債務人催告給付及回執正、反面影本,經本院民國109 年6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已補繳納聲請費,並敘明本件確係對蕭玫玲請求給付,然所提出為對被告蕭玫玲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且債權人所陳敘及提供之債務清償協議書未載有甲方名稱及其簽章,聲請狀所附之簽收單載明客戶為以勒生技,亦非本件債務人蕭玫玲,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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