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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31號
債 權 人 荃聚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筵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其依據(合約書所載服務期間尚未到期)。
三、請提出本件已催告給付及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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