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33號
債 權 人 櫻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子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瀧農食經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其他釋明文件(如:發票等....)。
三、請提出債務人富瀧農食經理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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