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36號
債 權 人 蔡翠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蔡奕霈、蔡古秋妹、蔡華銘、駿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對蔡奕霈、蔡古秋妹、蔡華銘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二、表明向債務人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駿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各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