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司促,1776,2020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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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76號
債 權 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宋新全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互助會會單及得標標單,並釋明請求會款新台幣(下同)3 萬元之依據(聲請狀所附得標單金額僅為2 萬4 千元),並請提出債權人宋大衛為本件互助會會首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經本院民國109 年1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提出互助會得標金額明細表影本,並陳報本會已在民國105 年結束,會單因長期使用及圈選記號,早已破損,僅提供得標者簽立之本票及上開得標金額明細,然該明細表載明會首為「阿金」,非本件債權人,且本票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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