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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0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莉莉
債 務 人 徐維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張莉莉、徐維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捌佰參拾陸元,及其中伍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其中貳萬參仟伍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莉莉應向債權人清償貳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其中貳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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