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司促,1942,2020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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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42號
債 權 人 黃宇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曾唯皓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本件債務人曾唯皓於訂立契約時,有徵得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09 年2 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2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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