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司執更一,2,20230908,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更一字第2號
聲明人 即
債 權 人 李文慶
代 理 人 丁榮聰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債務人李虎臣等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請發放分配款並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及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若異議因他債權人為反對之陳述而無法終結時,為異議之債權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此時執行法院應就無異議之部分先為分配,至有異議之部分,則須依分配表異議之訴之確定判決而實行分配,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因執行法院並無審查債權人實體上債權金額之權限,故強制執行法第40條第2項所指之「無異議之部分」,當係指「分配表未經聲明異議之部分」、「執行法院對於聲明異議認為正當,而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之部分」或「不因分配表異議之訴確定判決之結果而受影響之部分」而言。

二、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聲明異議權利人所以得起訴,係依據其訴訟法上之形成權,起訴請求法院將原製作之分配表變更或重新製作分配表,以形成對己有利之分配,此出於國家權力導致法律關係變動之意思表示或處分行為,即具有形成力,而形成力亦包含於民事訴訟法第401條所定「效力」之內。

再參以強制執行法第32條規定: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1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1日前,以書狀聲明之。

逾前項期間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

足徵強制執行法對多數債權人分配,係考量公平主義及執行作業流程,採團體分配主義,以一定期限內債權平等受償為原則。

是債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獲有勝訴判決之利益自應及於其他參與分配之債權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明人以本件製作之分配表中,雖經第二順位抵押權人邱韋霖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在案,但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05萬5,885元,故其餘之1,494萬4,115元即屬於無異議之部分;

另陳美專、陳益盛雖有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但業因逾期為起訴證明而視為撤回其異議等事為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並聲請發放已確定部分之分配款云云。

四、本件執行標的(即桃園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經拍定後,由本院製作分配表並定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為分配期日。

第二順位抵押權人邱韋霖於同年月12日即對聲明人在分配表次序3、次序5之債權聲明異議,並於同年月22日即分配期日起10日內,即向本院為起訴證明。

聲明人固稱邱韋霖對其提起之分配表異議之訴,因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故,在1,494萬4,115元之部分屬於無異議而已確定之範圍,自應先予發款。

惟查:㈠本件邱韋霖所異議之標的,為聲明人於分配表中所列載得領取之執行費15,490元與第一順位抵押債權5,000萬元,而邱韋霖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聲明亦是將前開數額全數剔除,此有民事起訴狀影本在卷可參。

當可知此部分全部屬於異議未終結之範圍,執行法院自無從就未確定之部分辦理發款。

雖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05萬5,885元,此僅是依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民事判決所指,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所致。

再予參酌前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6號判決中關於分配表異議之訴勝訴後利益分配之意旨,顯見本件並非因訴訟標的之核定而使異議範圍發生限縮結果,若然分配表異議之訴經邱韋霖獲全部勝訴判決,逾3,505萬5,885元之部分仍應重行分配予其他合法參與分配之人。

㈡是以,邱韋霖既是對聲明人在本件分配表中所得領取之數額全數異議,故聲明人在本件分配表中尚無所謂已確定之部分。

聲明人實體上之債權金額或可受分配額,即可能因分配表異議之訴結果之不同而有所變動,在分配表異議之訴判決確定之前,執行法院自不得逕為實體上認定何部分為「無異議之部分」,而率爾予以分配。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明人在本件分配表中所得領取之分配款,均因異議程序尚未終結而未確定,聲明人聲請本院發放分配款1,494萬4,115元,因此非屬於已確定之部分,於法自有未合,聲明人所為之聲請與聲明異議,自應予駁回。

至陳美專、陳益盛向本院所為之起訴證明縱已逾分配期日起10日內之期間,亦不影響因邱韋霖提起之分配表異議之訴而使分配表未為確定之部分因而確定,附此敘明。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七、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