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建,61,202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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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1號
原 告 墨石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權祐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被 告 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墨石創意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呂權祐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

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8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1月11日宣判,惟原告墨石創意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10年3月22日由呂瀚基變更為呂權祐,而於111年1月27日具狀上訴並表明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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