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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73號
原 告 蒲東億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被 告 王真德
王惠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迦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47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被告於同年3月9日前向本院陳報陳成文、陳冠生於系爭房屋火災後分別進行水電、修繕工程之完工日期,並提出相關證據(繕本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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