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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福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5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6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依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上訴利益應以判決所命拆除建物返還土地面積85.39平方公尺按被上訴人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4,709元(計算式:85.39×3,100元=264.7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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