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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81號
原 告 黃武光
被 告 葉一郎
兼訴訟代理
人 葉明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四十一第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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