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訴,2781,202202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81號
原 告 闕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姜至軒律師
被 告 闕慶泉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系爭不動產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地號 (重測前: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1萬分之47 主建物 桃園市○○區○○段000○號(重測前:桃園市○○區○○○段00000○號)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號2樓) 1分之1 共有部分 桃園市○○區○○段000○號(含停車位編號60號) (重測前:桃園市○○區○○○段00000○號) 10萬分之627 共有部分 桃園市○○區○○段000○號(重測前:桃園市○○區○○○段00000○號) 1萬分之59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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