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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11號
原 告 趙揚桐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趙國棟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昌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公業趙鰲峰˙趙鰲峰是否已合法變更為祭祀公業法人,及趙克毅可否為公業趙鰲峰˙趙鰲峰之管理人,嗣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1年1月20日以109年度上字第284號判決在案,兩造均未及審酌上情,本院細繹此涉及兩造訴訟上之程序利益極為重大,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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