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黃崇瑋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17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下稱系爭事件) 之原告,系爭事件業於民國109年9月2日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第1項規定,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等語。
二、查,系爭判決於109年10月15日確定後,本院已於109年10月19日核發確定證明書予聲請人。
是聲請人重複請求核發確定證明書,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