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嚴培儒
曾炳祥
被 告 張君如
王甘梅蘭
陳芳隆
林建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紀榮泰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紀榮泰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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