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原 告 宗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康榮
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律師
被 告 承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奕昊
被 告 袁倫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374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繳裁判費8 萬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 萬9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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