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原 告 楊秀鑾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蕭宇廷律師
被 告 吳楊秀玉
蔡楊秀丹
楊美鳳
范敏珍
范敏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 元,查原告本件起訴請求合併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 ○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依上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851 萬7,000 元【計算式:(253 +533 +491 +458 )×111,000 ×1/5 =38,517,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976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0 元,應再補繳34萬5,97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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