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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原 告 李麗惠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被 告 吳文昌
吳其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複代理人 張世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96號民事案件之訴訟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故於該案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裁定命在前開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茲前開民事案件業於112年9月26日判決,並確定在案,此有該案判決書附卷可參。
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故本件訴訟無停止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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