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39號
原 告 許秀卿
卓俊翰
楊智晴
卓定塏
朱富玉
廖家滿
劉正治
余光竹
田來妹
趙吳盈瑩
吳芷均
邱志芳
關劉月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原 告 張湘婷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原 告 杜郭錦綉
訴訟代理人 戴美雯律師
被 告 邱文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就被告邱文榮被訴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 年4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仍有必要,自應再開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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