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除,165,2020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張金益即金春發企業水電材料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0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8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0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2 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6 月18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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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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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  受    款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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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俊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張進瑞│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1萬7,757元        │MN8571266 │109年2月15日  │金春發企業水電材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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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蔡林錦                    │彰化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9,659元           │NN1317714 │109年1月29日  │金春發企業水電材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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