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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林雅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股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7 月20日屆滿(因其末日109 年7 月18日為休息日而延至次一工作日),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股票向本院申報權利。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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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股數│備考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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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0─NX─一四六八七─七 │ │1 │9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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