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吳文國
游淑珠
上列抗告人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15日本院110 年度司聲字第12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