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亡,30,202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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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謝文通
失 蹤 人 謝萬勝 失蹤前最後住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謝萬勝(男,民國0 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

失蹤人謝萬勝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謝萬勝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謝萬勝之養子,失蹤人謝萬勝係民國0 年00月0 日生,現年102 歲,雖設籍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然謝萬勝於68年1 月22日起失蹤,聲請人於103 年5 月29日向警局申報為失蹤人口,現失蹤已逾42年,有失蹤人口資料報表、戶籍謄本可證。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

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 、2 、3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前述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得知失蹤人謝萬勝未有刑事前案紀錄、未在監所、無出入境紀錄、無勞保及健保投保紀錄且未曾經警局尋獲(卷第10頁至第20-2頁),堪信聲請人主張謝萬勝於68年1 月22日失蹤之情為真實。

謝萬勝於68年1 月22日失蹤時年61歲,其失蹤已滿7 年,爰依前揭規定公示催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第130條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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