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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非訟代理人 江婉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關若瑟(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鎮○○路000 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
失蹤人關若瑟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關若瑟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關若瑟係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現年99歲,原設籍桃園縣楊梅鎮(已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00 號,於97年5 月22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桃園縣楊梅鎮公所。
且經桃園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於108 年8 月6 日、109 年6 月24日查訪失蹤人均未獲,足認其已行方不明,並經於97年5 月26日列為失蹤人口,惟迄今仍未尋獲,現失蹤已逾3 年。
此有戶籍資料(現戶全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函覆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各1 份在卷可稽。
又失蹤人未在監所、亦查無入出境、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殮葬及火化等資料。
復非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輔導或安置之對象,並有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0 年2 月18日健保桃字第1103008296號函、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09 年8 月26日桃市楊民字第1090028907號函、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109 年8 月27日桃市殯字第1090004731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110 年2 月8 日桃市榮處字第1100001436號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0年3 月17日桃社老字第1100023214號函各1 份在卷可憑。
綜上,足認失蹤人迄今失蹤已逾3 年,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
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 、2 、3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資料(現戶全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函覆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0 年2 月18日健保桃字第1103008296號函、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09 年8 月26日桃市楊民字第1090028907號函、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109 年8 月27日桃市殯字第1090004731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110 年2 月8 日桃市榮處字第1100001436號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0年3 月17日桃社老字第1100023214號函各1 份等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關若瑟於97年5 月26日失蹤之情為真實。
關若瑟於97年5 月26日失蹤時為80歲以上之人,其失蹤已滿3 年,爰依前揭規定公示催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第130條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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