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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相 對 人 王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相對人即失蹤人王光華(男,民國0 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又拾日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為民國0 年0 月00日生,其原為就養榮民,惟因其請假逾6 個月未回,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定自78年12月1 日起終止就養,此後行方不明迄今。
同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輔導員於107 年5 月7 日即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通報並將相對人登記為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
相對人自107 年5 月7 日起行方不明,並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失蹤已逾3 年,爰聲請准對相對人為宣示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提出入出境資訊查詢、桃園榮民之家110 年8 月5 日桃榮輔字第1100004895號函文、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除戶資料、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及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記錄等,均查無相對人出面辦理或存在之紀錄,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相對人年滿80歲且失蹤已逾3 年,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如主文。
四、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怚Ⅹ雂H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豸Z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
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 至3 項定有明文。
本院既准許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爰應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並定陳報期間為7 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第130條第3 、4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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