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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045號
債 權 人 游畯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華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翁華墩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工程合約書、估價單、報價單、請款單、發票等)。
三、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四、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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