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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052號
債 權 人 魏祥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馮天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二、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馮天昌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釋明文件),並釋明之(若無法提出及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四、請更正為正確請求利率。
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
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修正條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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