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促,10052,2021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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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052號
債 權 人 魏祥霖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馮天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馮天昌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經本院民國110 年8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雖債權人具狀陳報均係以口頭約定清償期及催告,然仍未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馮天昌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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