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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229號
債 權 人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許恩瑜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並提出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46384 號撤銷查封函影本、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釋明之(依和解書所載,債務人應於債權人撤銷查封後三日內賠付乙方即債權人,故應更正為上開撤銷查封函所載日期之第三日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或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提出請求利率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經本院民國110 年8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9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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