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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29號
債 權 人 中農粉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瓊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萬得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萬得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劉黃端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本件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並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提出其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經本院民國110 年1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2 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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