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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38號
債 權 人 翰樺電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海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宏海文理短期補習班之最新登記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究為19967 元?或為36977 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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