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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38號
債 權 人 翰樺電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海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宏海文理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為楊大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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