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促,1038,2021042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38號
債 權 人 翰樺電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海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宏海文理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為楊大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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