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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513號
債 權 人 吳嘉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芷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范芷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釋明請求21,000元之依據(總金額為21,000元,債務人已給付10,500元,尾款僅為10,500元)。
五、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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