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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557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龔清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龔清榮之證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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