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68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語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影印清晰之釋明文件影本(債務人之信用卡契約影本模糊無法辨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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