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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690號
債 權 人 李崇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鈺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楊鈺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三、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符合請求金額、催告還款並經債務人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等)。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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