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783號
債 權 人 鐘秋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黃照子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林黃「照」子)、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並釋明自其日起算之依據;
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釋明請求利率6%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請求法定利率5%、提出催告函及回執,經本院民國110 年9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9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