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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13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黃常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佳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佳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並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經本院民國110 年9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9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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