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1622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羚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利息起算日(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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