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促,11714,202110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17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徐瑞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子桀、許茸篁、楊薰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楊薰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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