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促,1270,2021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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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70號
債 權 人 大富翁都會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弘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徐淑惠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徐淑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其他足以釋明徐淑惠積欠管理費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並請釋明徐淑惠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000 號6 樓之4 」。

經本院民國110 年1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2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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