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促,13420,20211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420號
債 權 人 力通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NGUYEN VAN TIEN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未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