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促,13455,202112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4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曾棨煒(即李藝華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催告函及回執、李藝華之除戶戶籍本(記事勿省略)、債務人曾棨煒(即李藝華之繼承人)、曾妤葳(即李藝華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李藝華之完整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所提出者,配偶欄省略,無法看出配偶為何無繼承權)、陳報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之情形(須檢附本院家事庭回覆公文函(影本即可),不得僅提出以公告查詢結果代之),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