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促,13888,2021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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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88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柳靜慧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影本清晰足資辨識之契約條款(整份)、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97年10月1 日起算之依據,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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