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鍾蘭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債務人何時違約?利息如何計算得出?併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帳務查詢「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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