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促,1414,2021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4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黃凌莉


債 務 人 朱重諺
債 務 人 黃翊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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