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促,1836,2021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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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836號
債 權 人 張碧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柏葦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吳柏葦之住所在苗栗縣苗栗市,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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